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陳祖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3,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9月4日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
案。茲相對人於108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
僅攤還本息至113年7月12日止,尚欠聲請人2,445,213元及
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
項、房屋貸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放款交易明細表、催收函
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
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陳祖凱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德興 393 81.93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2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266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38.10 二層55.38 三層55.38 四層53.50 騎樓15.00 電梯樓梯間11.10 228.46 陽台 22.8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126-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