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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2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方唯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0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8,31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8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8,3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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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信旗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283,473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6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283,473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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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2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盧奇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70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500,3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 0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500,379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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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507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鑫鈁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成心怡 相 對 人 成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23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40,418元,及自民國11 3年4月19日1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23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040,41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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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98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高子儂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7,62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 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217,6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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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4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明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0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063,71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8月11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8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063,71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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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4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中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霍繼雨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6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17,75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217,75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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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5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長緯 鐘金鳳 雲林縣○○鎮○○路000號之2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972,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09,676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24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972,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809,67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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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8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01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47,33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6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16,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947,33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SLDV-113-司票-26486-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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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1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渼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渼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渼洲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渼洲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1年9月26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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