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伍榆安
代 理 人 伍宏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3號請求
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3號請求給付
保險金等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而有聲請民國114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之必要,爰依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按:誤繕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
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
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其聲請應可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為正當
目的使用,茲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