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3號
原 告 仲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崑宇
原 告 京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崑宇
被 告 太子紐約五十七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白雲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0120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11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
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55,123元(含本金227,000元、起訴前已
發生之利息1,123.29元及違約金227,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補-3113-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