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何元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838元,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項目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1 233,838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6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息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1日止,以2,364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11日止,以4,743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止,以7,137元按年利率0.762%計算。 2.以本金餘額233,83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至114年3月11日止,按年利率0.762%計算。 3.以本金餘額233,838元,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年利率1.52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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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CYDV-113-司促-9002-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