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何建雄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建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建雄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何建 雄設籍於基隆市暖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1-17

TPDV-114-司促-699-202501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何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雄、何**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 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債權人應查報 :一、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 資料或其他證據);二、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 金、利息、違約金總額。三、於上開一、二中,擇其較低者為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四、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 、居所。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2024-12-23

KLDV-113-補-988-2024122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