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2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晉欽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
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
大安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
TCDV-114-司執-33254-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