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侯懿珊

共找到 1 筆結果(第 1-1 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陳文賢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陳清盛 陳金城 陳茂田 陳憲輝 陳志源 侯力元 侯懿玲 侯懿珊 侯乃仁 侯馨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上權涉訟 ,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 價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第77條之11分別 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茂田、陳憲輝、陳 志源、侯力元、侯懿玲、侯懿珊、侯乃仁、侯馨惠(下稱被告陳 茂田等8人)應就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辦理 繼承登記,聲明第2項請求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陳茂田等8 人並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 載為「無」,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 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 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一所示),故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新臺幣(下同)138,9 23元為準;聲明第3項請求分割原告與被告陳清盛、陳金城共有 如附表二所示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二所示為 793,97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32,895元【計算式: 138,923元+793,972元=932,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一: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600元/㎡ 113年1月申報地價:1,360元/㎡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地上權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上權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土地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陳鄭旺 68.099274㎡ (壹部貳零坪六合) 138,923元 517,554元 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 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苗栗縣通宵鎮白沙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919地號土地 7,600元 208.94 1/2 793,972元

2024-12-11

MLDV-113-補-1072-20241211-3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