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柏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TPDV-114-司促-2041-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