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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柏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03

TPDV-114-司促-2041-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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