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東裕即億騰油品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余柄憲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港分行 113年9月30日 384,243元 TK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