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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余明澤即元利當舖 代 理 人 吳燕貞 相 對 人 羅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1萬2 ,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萬2,000元,未載到期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113年10月16日經提示後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發票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 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 不在此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係 約定利息自發票日起算,聲請人聲請自發票日起算之利息, 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2025-02-27

KLDV-114-司票-2-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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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余明澤即元利當鋪 代 理 人 吳燕貞 相 對 人 蘇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 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 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0 00元,到期日未載,詎於113年8月3日提示後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113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2025-02-20

KLDV-114-司票-4-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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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元利當鋪即余明澤 代 理 人 吳燕貞 相 對 人 許奕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許奕農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件,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2年8月31日 113年6月30日 20,000元

2025-02-06

KLDV-114-司票-3-202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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