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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天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逢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黃瑞霖律師 被 告 陳崇岳 徐愷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22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崇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萬9,076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陳崇岳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55萬9,692元為被告陳崇岳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崇岳如以新臺幣767萬9,07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崇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陳崇岳 、徐愷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33萬6,339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3月5日更正聲明為:被告陳崇岳、 徐愷勵應連帶給付原告767萬9,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崇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 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金 額之原告應收帳款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又被告徐愷勵 於悔過書承認其有挪用此部分應收帳款之行為,且同意共同 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崇岳、徐愷勵為共同侵占,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85條、第179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 有利判決,並聲明:㈠被告陳崇岳、徐愷勵應連帶給付原告7 67萬9,0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崇岳則以:對於原告主張業務侵占之事實不爭執,但 此部分應由被告陳崇岳自己負責,並非與被告徐愷勵連帶負 責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告徐愷勵則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並未採 用原告提出之悔過書為證據,且未認定被告徐愷勵為共犯, 不同意與被告陳崇岳連帶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 上開被告陳崇岳業務侵占之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2年度 訴字第953號刑事案件之證據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開刑事案件卷宗(電子卷證)核閱無訛,且被告陳崇岳因上 開業務侵占之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 決判處罪刑在案,亦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至37頁),又被告陳崇岳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上開事實( 見本院卷第59至66頁),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開被告 陳崇岳業務侵占之事實為真正。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 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陳崇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將業務上持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原告應收帳 款易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致原告受有767萬9,076元之財 產上損害,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則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陳崇岳給付767萬9,076元,核屬有 據。  ㈢原告雖主張:被告徐愷勵於悔過書承認其有挪用此部分應收 帳款之行為,且同意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崇岳、徐愷 勵為共同侵占等語,並提出悔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73頁) ,惟此為被告徐愷勵所否認,辯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3 號刑事判決並未採用該悔過書為證據,且未認定被告徐愷勵 為共犯等語。嗣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因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953號刑事判決並未認定被告徐愷勵為共同正犯 ,原告同意主張之事實以刑事判決之認定為準,對於被告徐 愷勵不再為調查證據之主張等語。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53 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徐愷勵為被告陳崇岳 上開業務侵占行為之共同正犯,原告亦同意以該刑事判決認 定之犯罪事實為準,則被告徐愷勵並非被告陳崇岳上開業務 侵占行為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故無須與被告陳崇岳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徐愷勵既無上開業務侵占之行為,自亦 無因此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之情事存在,故無返還不當 得利之問題,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徐愷勵與被告陳崇岳連帶給付767萬9,076元, 即屬無據。    ㈣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向被告陳崇岳請求損害賠 償,係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 其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8月5日(見112年度 附民字第1322號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陳崇岳給付76 7萬9,076元,及自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徐愷勵與被告陳崇岳連 帶給付767萬9,076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宣告之,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 告被告陳崇岳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 買受人 備註 109年9、10月 1 109年9月28日 EJ00000000 22萬6,023元 濠巨峰企業有限公司 1.被告陳崇岳於110年3月2日已匯款返還告訴人100萬元。 2.尚餘168萬 1,809元未償還告訴人。 2 109年10月8日 EJ00000000 33萬6,074元 3 109年9月30日 EJ00000000 17萬7,660元 4 109年10月19日 EJ00000000 134萬4,294元 5 109年10月12日 EJ00000000 12萬908元 勁玖企業社 6 109年10月20日 EJ00000000 17萬7,660元 7 109年10月23日 EJ00000000 8萬934元 濠巨峰企業有限公司 8 109年10月23日 EJ00000000) 21萬8,256元 勁玖企業社 109年11月 9 109年11月4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全新機械有限公司 共計315萬1,066元。 10 109年11月7日 GD00000000 87萬9,900元 11 109年11月25日 GD00000000 9萬4,836元 12 109年11月25日 GD00000000 30萬7,467元 凱昱企業社 13 109年11月6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勁玖企業社 14 109年11月25日 GD00000000 12萬2,178元 濠巨峰企業有限公司 15 109年11月18日 GD00000000 33萬6,074元 勁玖企業社 16 109年11月18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17 109年11月24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18 109年11月25日 GD00000000 69萬9,971元 109年12月 19 109年12月4日 GD00000000 24萬5,700元 京綸精密有限公司 1.被告陳崇岳於110年4月7日已匯款返還告訴人10萬元。 2.尚有14萬5,700元未返還告訴人。 20 109年12月15日 GD00000000 40萬8,155元 全新機械有限公司 共計40萬8,155元。 21 109年12月1日 GD00000000 22萬6,023元 濠巨峰企業有限公司 共計199萬7,377元。 22 109年12月18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23 109年12月25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24 109年12月25日 GD00000000 18萬4,376元 25 109年12月1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勁玖企業社 26 109年12月1日 GD00000000 13萬6,700元 27 109年12月3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28 109年12月3日 GD00000000 13萬6,700元 29 109年12月7日 GD00000000 17萬7,660元 30 109年12月7日 GD00000000 22萬6,023元 31 109年12月25日 GD00000000 19萬9,255元 110年1月 32 110年1月25日 JC00000000 11萬5,500元 全新機械有限公司 共計29萬4,969元。 33 110年1月25日 JC00000000 17萬9,469元

2025-03-31

TCDV-113-重訴-52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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