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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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林奕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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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奕銘殺人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
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
之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3號殺人
案件被害人之女,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
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
條第1項之聲請狀)。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
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
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
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
、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
、家屬為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
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
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
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
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
點、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而參照該注意事項第2點之立法理
由略以:「鑑於本平台係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
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
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
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
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
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得聲請之」等語,應認
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係屬重
大案件之例示,而非表示僅有經載明於該注意事項中之該等
罪名始屬得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重大案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嫌殺人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判
決有罪,經上訴繫屬於本院,有卷證可佐,該罪為上開被害
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
所明列之罪名,自應認亦屬得利用本平台之重大案件。又聲
請人為被害人之女,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有身分證附卷可
憑,是聲請人向本院法院聲請透過本平台提供案件資訊,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NHM-114-國審聲-5-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