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3號
原 告 劉坤圖
被 告 張婉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
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780/75300,下稱
系爭土地)、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街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並與系
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8
年1月10日以信託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㈡、被告應
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其二項聲明之經濟目
的同一,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又系爭建物(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之面積共計為
38.74坪【計算式:〔40.19+4.58+44.97+(1311.21×2923/100000
)〕×0.3025=38.74,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二位】,依本院職權查
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用
途、屋齡、面積之房屋(含所在土地)交易單價每坪約新臺幣(
下同)48萬5,000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
應為1,878萬8,900元(計算式:38.74坪×48萬5,000元=1,878萬8
,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78萬8,9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萬7,3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萬7,430元
後,尚應補繳11萬9,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SLDV-113-補-155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