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子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利用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不實訊息,致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匯付款項予被
告,足徵被告法治意識與是非觀念之薄弱,所為殊屬不該,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
害與經濟狀況,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
,態度尚佳,又已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有調解筆錄1份
附於本院卷可查,復念被告正值輕壯,仍有可為,信經此偵
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另
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252號
被 告 王子豪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豪明知其並無販賣線上遊戲「黑子的籃球street rival
s」遊戲帳號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
年3月14日前某時,利用手機、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登入
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網頁,以暱稱「王小豪」在某社
團刊登販售線上遊戲「黑子的籃球street rivals」遊戲帳
號之不實訊息,適高銘鍵上網瀏覽該訊息,因而陷於錯誤,
於113年3月14日許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價格向王子
豪購買該遊戲帳號,並依指示於同日23時29分許,匯款2,50
0元至王子豪之不知情友人劉季群(涉嫌詐欺部分,另為不
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帳戶)。嗣高銘鍵遲未收到上開遊戲帳號,復
多次嘗試聯繫未果,始知受騙。
二、案經高銘鍵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子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高銘鍵於警詢時之指述、同案被告劉季群於偵查
中之供述相符,復有MESSENGER對話紀錄、本案帳戶之客戶
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匯款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檢 察 官 陳詩詩
PCDM-113-簡-5003-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