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佳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請說明本票有無向相對人提示
付款?若有,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則因本票未載到期日
,請具狀釋明本件債務有無約定清償日,如有,清償日為何
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約定清償日之相關釋
明文件,請陳報是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
返還?如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
反面影本)(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
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約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
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CTDV-114-司拍-48-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