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79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劉瓊憶即劉鳳鳴
住○○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
險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
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
安區、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
KSDV-113-司執-157970-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