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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簡
臺中簡易庭

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7號 原 告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錫純 被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排除被告之侵害,但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可補正事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本件漏未命補正,是是本件有再開辯論,請原 告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2025-03-13

TCEV-113-中簡-2897-20250313-1

中簡
臺中簡易庭

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7號 原 告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錫純 被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豐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為曾進財,惟本件 租賃權係屬於曾進財、羅秀霞等30人所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28 條第3項之規定,原告起訴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以全體 公同共有人之名義起訴,當事人始為適格,本件原告僅以原告1 人起訴,未得全體共同共有人之同意,其當事人不適格,茲依民 事訴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 補正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或以全體共有人之名義起訴,逾期則駁 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2025-03-13

TCEV-113-中簡-2897-2025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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