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7號
原 告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錫純
被 告 張裕豐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排除被告之侵害,但原告之當事人不適格,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可補正事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本件漏未命補正,是是本件有再開辯論,請原
告補正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TCEV-113-中簡-2897-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