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古新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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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古玉玫(即古新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0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480924-8 1 21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1-14

TPDV-113-司催-2044-20241114-2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44號 聲 請 人 甲○○(即古新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3年度司催字第2044號(應記載: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 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 收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1-06

TPDV-113-司催-204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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