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96號
原 告 廖慈涵
被 告 李哲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2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8569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2850元(見附民卷第3頁);
嗣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以民事陳報狀將聲明更正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17萬8569元(見本院卷第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知悉自己無資力,且無支付、償還代墊款項
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
意,於民國110年3月初,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結識原告,
向原告佯稱:招募其為私人助理,負責行政工作,要求廖慈
涵代為墊付消費款項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接續於同月5
日及13日,依被告之指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為被告支付如
附表一所示金額,用以購買商品、遊戲點數、支付餐費、交
通費、電話費、小額付費等費用,被告因而詐得原告總計新
臺幣(下同)17萬8,569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
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
提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偵查卷41-116頁)在卷可稽
。而被告就其要求原告墊付消費款項之行為,涉犯詐欺取財
犯行,並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9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
本件刑事案件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
。又被告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否認原
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堪信
屬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對
原告施用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對被告支付如附表
一所示金額,致原告受有17萬8569元損害,依上開規定,被
告對於原告所受之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基於
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
付17萬856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
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代墊消費或詐欺名目 代墊消費時間、交付現金時間 支出費用 1 Uber Eats 餐飲費 ①110年3月4日 ②110年3月5日 ③110年3月6日 ④110年3月7日 ⑤110年3月8日 ⑥110年3月12日 ⑦110年3月15日 ⑧110年3月16日 ⑨110年3月19日 ①329元 ②715元 ③1,445元 ④183元 ⑤650元 ⑥924元 ⑦675元 ⑧305元 ⑨1,455元 2 Uber Eats 生鮮超市 ①110年3月5日 ②110年3月13日 ①3,118元 ②2,889元 3 高鐵票 ①110年3月6日 ②110年3月7日 ③110年3月11日 ①1,010元 ②1,010元 ③2,420元 4 PChome生活用品 110年3月6日 2,016元 5 暴龍Play One遊戲點數 110年3月10日 1萬元 6 MyCard遊戲點數 ①110年3月11日 ②110年3月12日 ③110年3月14日 ④110年3月21日 ①5,000元 ②5,000元 ③5,000元 ④5,000元 7 台北君悅酒店彩日本料理 110年3月11日 5,520元 8 三星手機(Galaxy S21 Ultra 5G) 110年3月12日 3萬9,900元 9 手機配件 110年3月16日 1,598元 10 蘋果手機(iPhone XR) 110年3月19日 1萬2,999元 11 遠傳電話費用 110年3月21日 2萬328元 12 桃園星殿酒單 車資 3萬8,500元 13 小額付費 110年3月22日 1萬元 14 車資 110年3月22日 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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