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09號
原 告 AV000-H113073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信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KSEV-113-雄補-2509-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