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和庠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
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
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補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戶籍謄本等件之正本。(即調解聲請狀之附件4至8,原聲請狀所附為皆為照片檔列印資料)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
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
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
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
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
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
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自113年7月1日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3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
薪資);
㈡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
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㈢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
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查詢清單,並就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
本件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說明:
㈠於上開期間中,聲請人在監所時(至112年1月17日)之勞作
金等收入若干?檢附證明。
㈡聲請狀已敘明至112年12月之收入部分,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
轉紀錄等證明。
㈢113年1至6月份之收入若干?請附薪資單或銀行薪轉紀錄等證
明。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
)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
八、聲請人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
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
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
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
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九、請檢附資料說明:
㈠受扶養人吳翊溱、吳孟恩目前與何人同住,由何人照顧。
㈡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以及
自113年7月1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
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
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
時段分段說明)(如與前述補助資料相同,請引用前述說明
即可)
十、有關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應逐筆表明債權之發生原因及種類。並請說明:
㈠原聲請狀所列中國信託銀行現存債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
零元,惟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信用卡債權,本金120,030元,
利息208,066元,此外尚有違約金,與聲請狀不符?
㈡原聲請狀所列台灣土地銀行債權10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
生原因並提出資料。
㈢原聲請狀所列中華電信公司債權1萬元,請具體說明債權發生
原因並提出資料。
㈣除113年9月補充陳報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外
,請自行檢視有無其他漏報之債權人。
十一、經查本院103年消債調字第135號案件,聲請人吳和庠,債權人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內等,終結情形為調解成立,請聲請人說明該案內容與本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部分有無關連,調解後履行情形。
十一、依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每月入不
敷出,如何負擔日後之更生方案?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
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TYDV-113-消債更-371-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