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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促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曹德官 一、債務人應付新臺幣(下同)711,626元及如依附表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計息本金(新台幣) 計息起算日(民國) 計息止日 年利率 1 信用卡 202,246 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3.99% 2 協商(帳編:00000000000000) 501,689 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2025-01-23

LCDV-114-促-5-20250123-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2,625元,及其中本金230,064 元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2024-12-27

LCDV-113-促-175-20241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代收人 吳振男 被 告 宋治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5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總統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112年 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 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 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 (下同)498,424元,及其中487,655元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等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498,424元,加計487,655元自113年11月4日起至起訴 日前1日即113年11月27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為2,88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501,307 元(計算式:498424+2883=5013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 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2024-12-19

TCDV-113-補-3079-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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