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映嬅

共找到 3 筆結果(第 1-3 筆)

司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吳映嬅 相 對 人 莊紀昀 黃埼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529891 )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 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未載到期日,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29日向相對 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2024-11-29

PTDV-113-司票-1072-20241129-1

司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29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吳映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壹佰伍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 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付 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16%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113年9月3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 ,其餘358,15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06

TPDV-113-司票-30293-20241106-1

司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蘇昆枻即蘇新登 吳映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0日共同 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到期日為11 3年8月16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2024-10-11

PTDV-113-司票-863-202410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