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債 務 人 吳泓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泓宜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400,000元,約定自112年8月6日起按月繳本息,並按
農業部(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
期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
加1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
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逾期本金
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
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
定書(證物1) 可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7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6月6日 民國113年12月5日 年息3.6399% 002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12月6日 清償日止 年息3.970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3年7月7日 民國114年1月6日 年息3.6399% 002 新臺幣329349元 吳泓宜 民國114年1月7日 清償日止 年息3.9708%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5747-20241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