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752號
債 權 人 劉柏成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呂宗德
住桃園市○○區縣○路000號5樓之1
債 務 人 游瑋弘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足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58
元,經本院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1月1
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TYDV-113-司執-26752-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