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呂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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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事聲
臺北簡易庭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呂思瑩 相 對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6295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由於該項債務尚有爭執,為此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對於該支付命令向貴院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8條定有明 文。又督促程序之審查,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 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形式審查,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 查。  三、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113 年5月15日核發之113年司促字第6295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系爭支付命令於同年5月21日送達 異議人並經異議人本人簽收乙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是 異議人就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期間應自送達翌日之同年5 月22日起算20日,然異議人遲至113年11月6日始對系爭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憑,已逾法定之20日不變 期間,本院司法事務官因而於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司促 字第629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核無違 誤。是原裁定以異議人異議逾期為由駁回異議,於法並無違 誤,異議意旨所指已涉及實體事實之審查,此非督促程序所 能審究,是異議人以之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2025-03-04

TPEV-114-北事聲-4-2025030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思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思瑩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 戶籍現係設於南投○○○○○○○○○之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因債務人已遷離原設籍地而所 在不明,依戶籍法改遷至戶政事務所之措施。又債務人現應 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惟督 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5-01-09

NTDV-114-司促-227-2025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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