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呂潓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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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簡
中壢簡易庭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4 日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1-24

CLEV-113-壢簡-1399-20250124-2

壢簡
中壢簡易庭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呂潓稜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7,549元(詳見 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911元) 1 利息 16,911元 85年12月16日 110年7月19日 (24+216/365) 19.8% 82,342.58元 2 利息 16,911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8月12日 (3+24/365) 16% 8,295.19元 小計 9637.77元 合計 107,549元

2024-10-07

CLEV-113-壢簡-139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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