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周呈洋
被 告 吳嘉齡
一、上列被告吳嘉齡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4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列上開「吳嘉齡
」為被告,亦併列「黃利威、林峻葳」為共同被告部分,則
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TPDM-112-附民-281-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