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大義

共找到 2 筆結果(第 1-2 筆)

審海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海商字第18號 原 告 寶華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徐瑋琳律師 被 告 達飛高雄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44,93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498,652元,爰以起 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25日之臺灣銀行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即 期賣出匯率1:4.502元換算成新臺幣,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931元(計算式:498,652元×4.5 02元=2,244,9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75元,原告已繳足,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2025-01-13

KSDV-113-審海商-18-202501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416號 債 權 人 達飛高雄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大義 代 理 人 汪士凱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中 正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KSDV-113-司促-22416-2024120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