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宏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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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周任楷 債 務 人 周丰碩即周宏恩即周長鎮 債 務 人 陳睫嫺即陳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伍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任楷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丰碩即 周宏恩即周長鎮、陳睫嫺即陳惠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1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41,115元整,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周任楷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587,50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周丰碩即周宏 恩即周長鎮、陳睫嫺即陳惠雯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9

TCDV-114-司促-7567-20250319-1

司家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周業捷 相 對 人 林忠村 林吳玉葉 林子翔 林淑娟 謝林玉女 江林金花 李賢章 李素英 蘇垂柳 周政韋 周宜珍 周佳芬 周東奕 徐乾隆 陳徐欵 何周淑麗 周淑汝 周淑懿 徐淑敏 周陳詩子 簡周麗芬 周賴美 周祐瑄 法定代理人 陳青妤 相 對 人 周明河 法定代理人 莫麗玲 相 對 人 周佳靜 周佳佩 周佳琪 周宏恩 周鴻儒 周世南 謝榮發 謝明原 謝麗珠 謝麗燕 謝艾璇 謝麗鳳 陳周鑾 周姍諺 周珮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戌○○與相對人宙○○等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親字第2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 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 同)7,550元,由相對人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故相 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附表: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新台幣) 1 戌○○ 1/15 503 2 被告宙○○ 1/20 378 3 被告宇○○○ 1/60 126 4 被告地○○ 1/60 126 5 被告玄○○ 1/60 126 6 被告F○○○ 1/20 378 7 被告甲○○○ 1/20 378 8 被告丁○○ 1/10 755 9 被告丙○○ 1/10 755 10 被告L○○ 1/160 47 11 被告辰○○ 1/160 47 12 被告丑○○ 1/160 47 13 被告辛○○ 1/160 47 14 被告卯○○ 1/40 189 15 被告黃○○ 1/40 189 16 被告C○○ 1/40 189 17 被告乙○○○ 1/40 189 18 被告未○○ 1/40 189 19 被告申○○ 1/40 189 20 被告A○○ 1/40 189 21 被告酉○○○ 1/15 503 22 被告K○○○ 1/15 503 23 被告亥○○ 1/200 38 24 被告午○○ 1/400 18 25 被告寅○○ 1/400 18 26 被告癸○○ 1/200 38 27 被告庚○○ 1/200 38 28 被告壬○○ 1/200 38 29 被告己○○ 1/40 189 30 被告天○○ 1/40 189 31 被告戊○○ 1/40 189 32 被告G○○ 1/240 31 33 被告E○○ 1/240 31 34 被告H○○ 1/240 31 35 被告J○○ 1/240 31 36 被告D○○ 1/240 31 37 被告I○○ 1/240 31 38 被告B○○ 1/40 189 39 被告子○○ 1/40 189 40 被告巳○○ 1/40 189

2025-02-08

PCDV-113-司家聲-92-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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