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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盈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周盈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128,446元正未給付,其 中128,446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3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446元 周盈坊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05

KSDV-114-司促-3394-202503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1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周盈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零捌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6

KSDV-113-司促-23314-20241216-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8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周盈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KSDV-113-司促-21882-2024112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8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周盈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以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0-17

KSDV-113-司促-1928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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