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周芸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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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曾志誠 債 務 人 周芸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肆仟貳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六九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 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一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肆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 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 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及違 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算之利息 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八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五九三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 八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2-26

TNDV-114-司促-2916-20250226-3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8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金良 債 務 人 周芸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四三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8

TNDV-113-司促-23684-20241218-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周芸汎即周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4-12-04

TNDV-113-司促-23554-20241204-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608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周芸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45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13,8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5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6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13,87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1-25

SLDV-113-司票-26084-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周芸汎即周佩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618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50元 周芸汎即周佩儀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7179元 周芸汎即周佩儀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4-11-22

TNDV-113-司促-22618-20241122-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6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芸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3年度司促字第019369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698元 周芸汎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11468元 周芸汎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8847元 周芸汎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4 10275元 周芸汎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5 1720元 周芸汎 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5%

2024-10-07

TNDV-113-司促-1936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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