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郭慶裕
被 告 周雪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67/10000)及其上同小段401
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8,188元【計算
式:土地面積3,231㎡×民國114年公告土地現值92,000元/㎡×6
7/10000+114年建物課稅現值856,600元=2,848,188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4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周雪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經查得被告周雪卿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
異址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以供本院送達(按:提出時,
請加註本件案號、股別,以免重新分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4-補-113-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