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
原 告 何啟金
鄧玉蘭
范光能
范家綸
范家銘
陳隆禎
張興坤
劉守裕
嚴淑玲
曾增鑑
何平
李瓊汶
被 告 林永洋
盧煥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17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SCDM-112-附民-311-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