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綪
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國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聲
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7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同年月12日收受通知,迄
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SLDV-114-司催-5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