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9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渝琁
選任辯護人 林子翔律師
呂冠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
度訴字第2143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7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㈠原判決如附表一編號5、10、11之部分撤銷。
㈡乙○○犯附表一編號5、11「第二審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
示之刑。
㈢乙○○被訴附表一編號10(傷害子童)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㈣其餘上訴駁回。
㈤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附表一編號5)之定執行刑:
⑴關於「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部分(附表一編
號1、2、3、6、7、8、9),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一編號4、5),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原名陳○○)為成年人,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
000號之康乃薾麗喆國際幼兒學校(康乃薾麗喆雙語中小學
附設幼兒園,下稱麗喆幼兒園)之教保員,於民國(下同)
109年8月到職後,即負責Angel班(小班)之教保工作,該
班兒童升上中班後,仍由乙○○繼續負責帶班。詎乙○○竟基於
傷害、強制、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麗喆幼兒園內之下列
地點,對其班上未滿12歲之兒童,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10年11月24日,在電腦教室廁所內,因見甲童(姓名年
籍詳卷,000年0月生)於洗手後甩水,乙○○竟基於傷害之犯
意,徒手毆打甲童,致其受有背部紅腫之傷害。
(二)於111年1月18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乙童(姓名
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傷害、
強制之犯意,以徒手、持湯匙等方式毆打乙童,強令乙童加
快吃飯速度,致乙童因而受有臉頰挫傷、左手多處挫傷等傷
害。
(三)於111年1月18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丙童(姓名
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傷害、
強制之犯意,以徒手、持湯匙等方式毆打丙童,強令丙童加
快吃飯速度,致丙童因而受有右臉及鼻挫傷、左手背之挫傷
等傷害。
(四)於110年3月中旬某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丁童(
姓名年籍詳卷,000年0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
強制之犯意,掌摑丁童臉頰(無證據證明已成傷),強令丁
童加快吃飯速度,以此強暴方式使丁童行無義務之事。
(五)於110年9月間某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戊童(姓
名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強制
之犯意,以拍打戊童後腦杓及掌摑戊童臉頰之方式(無證據
證明已成傷),強令戊童加快吃飯速度,以此強暴方式使戊
童行無義務之事。
(六)於111年1月20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己童(姓名
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傷害、
強制之犯意,徒手毆打己童,強令己童加快吃飯速度,致己
童因而受有右側小腿瘀青(約3.5×1.5公分)之傷害。
(七)於111年1月24日下午,在Angel班教室廁所內,因認庚童(
姓名年籍詳卷,000年00月生)未將自己之嘔吐物清理乾淨
,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致庚童因而受有右臉
紅腫、挫傷之傷害。
(八)於111年1月25日前某日,在幼兒園內某處,乙○○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徒手毆打辛童(姓名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致
辛童因而受有左側小腿瘀青之傷害。
(九)於111年1月21日中午,在Angel班教室內,因認壬童(姓名
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吃飯速度太慢,乙○○竟基於傷害、
強制之犯意,持湯匙毆打壬童,強令壬童加快吃飯速度,致
壬童因而受有左側手臂紅腫之傷害。
(十)【關於乙○○被訴傷害子童的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本
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詳後述理由欄「八」。】
()於111年1月25日前某日,在Angel班教室內,因恐甲童、乙童
、丙童、丁童、戊童、己童、子童等幼童將渠等遭前開不當
對待之事告知父母,或恐癸童(代號AB000-H111037,姓名
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將所見聞關於乙○○對前開幼童或自
己遭受不當對待之事告知父母,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向前開兒童恫稱略以:會有「小眼睛」跟著你們,你
們在家裡講什麼「小眼睛」都知道,如果你們將事情講出去
,會被我發現,就會被處罰等語,暗示渠等於家中之對話、
表現隨時遭監視,若有向家長告知對老師不利之事,將受到
處罰,以此加害身體之事,恐嚇前開兒童,使前開兒童均因
此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是甲童等人因恐自己遭受處
罰,不敢將自己或所見聞同學遭受有前開強制、傷害等事,
如實告知家人。
二、案經上述兒童之家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及
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轉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
㈠按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
知,即無同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5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乙○○(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286條第
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認此部分與本案原審認定有罪之部
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請求本院就妨害幼童發育罪併予
審理。而關於此罪名之證明,辯護人等認為檢察官所提出之
部分證據屬於傳聞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否認證據能力的
範圍包括: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內容、病歷及治療紀錄中所
載幼童及家長之指述)。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涉「妨害幼童
發育罪」之罪嫌尚屬不足(詳後述),雖無庸另為無罪之諭
知,惟依前述說明,此部分論述所引用之證據不以有證據能
力為必要,先予指明。
㈢其餘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人均不
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此部分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
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
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傳聞證據部分,均得為證據。其
餘非供述證據的部分,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於前述時、地在麗喆幼兒園
擔任Angel班小班及中班之帶班老師(教保員),其對於犯
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均坦承
不諱,並有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各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無法認定被告涉犯「妨害幼童發育罪」之理由:
㈠本案在偵查階段,檢察官對於告訴人所指述之妨害幼童發育
罪嫌已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等聲請再議後仍被駁回,此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875號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44
9號處分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280至294頁)。可知「妨
害幼童發育罪」初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原判決亦說明:「
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未曾敘及被告有何涉犯
妨害幼童發育罪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檢察官亦
未提出或補充被告有涉犯此部分犯行之其他證據…難認被告
本案有妨害甲童等幼童身心健全或發育之不法犯意及犯行」
(原判決第6至7頁),是依原始之卷證資料尚未能證明被告
所為已該當妨害幼童發育之罪,先予敘明。
㈡依本件檢察官上訴書所載上訴意旨,乃是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而有所不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檢察官復依告訴人請求主張被告涉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妨害幼童發育罪(與前述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仍為起訴效力所及),並聲請調取本案7位兒童之就醫紀錄,以資證明。經本院向各醫療院所調取上述兒童之就診及病歷紀錄(兒童代號、診療院所及紀錄摘要如附表二所載),細究其內容,關於兒童情緒、性格或生活狀況,有多位幼童的病歷紀載其等脫離壓力來源後,已經適應新的學校生活,或焦慮情緒下降趨緩,難認有身心發展受妨害之情形。雖然有部分病歷紀錄是表達或呈現負面的身心狀況,惟難以判斷是否與兒童在幼兒園之本案經歷有關聯,或縱有關聯,是否已達到妨害幼童發育之程度。其中附表二編號3、5、6等三份病歷固有提及「創傷後壓力症」等語,然此是否為遭受本案被告不當管教所造成之身心傷害?經查此三份病歷均是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劉書岑醫師所記載,而劉書岑醫師於本院電詢其能否到庭作證時,向本院表示:「臨床治療醫師和精神司法鑑定醫師的角色、與個案的關係、和評估方法和流程的嚴謹度要求均有不同。兒童個案和其家長前往兒童青少年心智科門診就診之目的是專求替兒童之情緒行為問題和發展進行評估診療,並非為事件調査之目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於臨床門診的職責在於作適當的精神和兒童發展狀態評估、提供初步診斷。並依此安排後續所需評估、和與家長衛教和討論擬定初步治療計畫。門診初診診斷的形成有其條件限制,僅能根據門診現場所能詢問的病史和所見之精神狀態檢查初步判斷,並可能有其他多重鑑別診斷可能需待後續追蹤和評估以納入或排除推翻。此外,若涉及疑似兒童不當對待,需依法作兒少保護通報。臨床診察醫師與個案和案家庭之關係為治療信賴關係,且診療内容除涉及自殺自傷與傷人等安全議題外亦對病人有保密的業務,與司法精神鑑定之絕對中立立場和調查事證之目的截然不同。此案所涉兒童個案之歷次門診病歷記錄和轉介本院臨床心理師進行之心理衡鑑報告均已在之前司法調查過程依法完整提供、呈予庭上…實懇切建議將本案轉介兒童司法精神鑑定(被害人鑑定),以中立立場和完整司法鑑定流程,包含鑑定兒童在事件後進行司法和醫療過程的記錄(包括門診記錄、心理衡鑑記錄、兒童心理治療或藝術治療記錄),以供專業公信意見協助解決目前爭議議題:包括兒童案主是否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創傷是否與麗喆幼兒園疑似遭受不當對待事件相關,學齡前兒童證詞之可信度」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75至77頁)。鑒於劉書岑醫師之上述意見,檢察官表明本案無傳訊證人劉書岑之必要(本院卷四第91頁),於審理時亦表明無再調查其他證據之必要(本院卷四第277頁)。綜觀上情,上述醫療紀錄於本案妨害幼童發育之證明尚非充分,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或佐證,尚難證明本案被告所為,已符合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構成要件,自無從以該罪論處。
㈢至於告訴代理人引用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29號刑事判決中關於「妨害幼童發育」罪
構成要件之說明,認於本案同有適用。惟刑第286條之妨害
幼童發育是以「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
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為要件,又刑法第10條第7項
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
,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可知妨害幼童發育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須達到「凌虐」程度或以相類情形之方式施以侵
害,始足當之。告訴代理人所引用之上述案件,前者(臺灣
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之案情為:以濕紙巾塞
被害孩童之喉嚨、使用吹風機及菸蒂燙傷其臉、以手捶擊或
腳踹其胸部、頭部、以腳後跟踢擊其胸口、以手拉其雙腳甩
動而使之頭部撞擊地板)、後者(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
訴字第629號)之案情為:將被害孩童的頭部壓進已裝水之
水桶內,或將其身體壓入水池中,使之嗆水、於冬天將孩童
衣物脫光,命其站於洗手水槽中,以冷水沖洗孩童身體),
均屬激烈且不人道的虐待行為,與本案被告犯行對幼童之侵
害程度,非可等同視之。在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採證原則
之下,檢察官所提出關於「妨害幼童發育罪」之積極證據,
既尚未到到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達確信之程度,即無從
以該罪相繩。至於辯護人雖請求向學童目前所在學校調取歷
年學業成績、德育資料及相關輔導紀錄,及詢問校方是否有
對於學童輔導或獎懲之情形、原因,惟鑒於本案孩童目前已
為國小二年級學生,其等在國小階段表現情形與本案發生時
期相距較遠,成長期間可能影響學習或表現的因素甚多,與
本案直接關聯性不高,是認無調取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綜上,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強制、恐嚇危害
安全罪之部分,事證明確,妨害幼童發育罪嫌則無法證明,
爰就前述被告犯行成立之部分,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論罪科刑: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七)、(八)所為,均係犯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六)、(九)所為,均係犯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
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強
制罪。
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五)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
⒋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十一)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
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罪數:
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六)、(九)所示之成年人
故意對兒童犯傷害、強制犯行,乃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
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重論以成年人故意對
兒童犯傷害罪處斷。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十一)所示,被告利用同一擔任被害兒
童等人班級教保員之機會,對甲童、乙童、丙童、丁童、戊
童、己童、癸童、子童等人為恐嚇犯行,乃一行為同時造成
數名兒童之法益侵害,屬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重論以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數
,告訴代理人於審理時雖表示應依被害兒童之人數論為數罪
(本院卷四第272頁)。然查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是在不同
時、空分別對個別兒童實施恐嚇犯行,行為數之判斷無法明
確切割或區分,故此部分無從論為數罪,併予敘明。
⒊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0除外)之10次犯行,犯罪時、地、情
節有異,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六、對於原判決之判斷:
㈠上訴駁回部分(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之部分):
⒈原判決就被告對本案被害兒童甲、乙、丙、丁、己、庚、辛
、壬所為傷害或強制犯行,適用前揭論罪科刑法律規定,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告訴人等人不
願與被害人和解或接受其賠償、兒童就醫治療情形、被告之
犯後態度(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階段否認,至審理時始坦
承犯行)、被告之教育程度、目前的工作、自述本案因工作
壓力而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編號
1至4、6至9主刑欄所示之刑。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
無違誤,就各罪宣告刑已參考刑法第57條所定各審酌事項,
經核原判決此部分量刑尚屬妥適,並無過重或失輕之情事。
⒉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上述部分判決量刑過輕,被告上訴
意旨指原判決前述部分量刑過重,均無理由,其等上訴均應
予以駁回。
㈡撤銷改判部分(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10、11,及兩個定執行
刑之部分):
⒈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5(對戊童犯強制罪部分),考量其僅犯
單一罪名,而量處與附表一編號4相同之刑,固非無憑。但
戊童於本案發生後持續接受治療多年(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顯示戊童因本案所受影響非輕,受侵害的情節較為嚴重
,原審未慮及此情,稍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此部分原
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被告上訴認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無
理由,爰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撤銷改判。
⒉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0(對子童犯傷害罪之部分),業經告
訴人子童母親於原審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本應依法為不受理
判決(詳後述「八」),原審仍就此部分論罪科刑,容有違
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此部分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被
告上訴認此部分量刑過重,雖未主張不受理之判決,但仍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認其此部分上訴有理由,應由本院
撤銷改判。
⒊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1(對本案多名兒童實施恐嚇犯行部分
)之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但被告之恐嚇行為是導致被害兒童於受侵害後不敢向父母求
援的原因,被告犯行因此未能及早被揭露或制止,且受害兒
童不只一名,此部分犯罪手段及造成之危害難謂輕微,原審
量處有期徒刑6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屬偏輕。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此部分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被告上
訴認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無理由,爰就此部分撤銷改判。
⒋附表一編號5、11既經撤銷改判,原判決就「得易科罰金」之
各罪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其定刑基礎即有改變;又附表一編
號10經撤銷改為不受理之諭知,原判決就「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各罪所宣告之應執行刑,其定刑基礎亦
有改變,爰就上述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均予撤銷改判。
七、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暨定應執行刑:
㈠爰審酌被告任職於幼兒園擔任教保員,應本於其專業,以耐
心與愛心照護、教育年紀僅為小班、中班生之本案兒童,然
被告竟僅因欲加快中午吃飯速度、或因其他生活細故,而為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強制、傷害犯行,可認被告本案對保育兒
童所為之不當管教犯行,並非偶發、單一情形,殊值非難。
尤其被告恐嚇本案被害兒童稱其等身旁有「會告狀的小眼睛
」如影隨形的監控他們,利用當時心智幼弱的兒童尚無法判
斷此事之真偽,使其等在幼兒園接受不當體罰之委屈不敢向
家長反應,認為只要選擇閉口不言就不會遭受責罰,對於個
性較為怯弱的兒童產生拘束力,強化被告實施不當管教的恣
意心態,此部分被告犯罪動機甚為惡劣。雖然本案無法證明
被告的行為已達妨害幼童發育之程度,已如前述,但多位告
訴人(被害兒童家長)愛護子女心切,於本案發生後即帶其
子女前往就醫或進行各樣治療,費心設計破除「小眼睛魔咒
」的儀式、搬家(遠離幼兒園)或採取更多保護措施,顯示
本案對於被害兒童家庭造成困擾及負面影響非輕,部分告訴
人因而產生自責及不捨子女之情緒,也出現身心狀況而須就
醫,均據告訴人等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本院卷四第26
3至277頁),是認被告犯行未可輕恕。
㈡另衡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素行良好,惟犯後態度方面,被告於偵查、原審準備程
序時均否認犯行,直到原審審理時才表示認罪,且因民事訴
訟中與告訴人等人處於對立關係,告訴人等人表達未能感受
被告真誠歉意而不願意原諒被告。被告則表示民事訴訟牽涉
到幼兒園之連帶責任,訴訟策略未盡相同,但已透過辯護人
函請各告訴人原諒並表達賠償意思,而遭拒絕,嗣又辦理提
存表示誠意(被告為每位被害兒童各提存15,000元作為賠償
金),並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提存書在卷(本院卷二第91
至127頁)。考量上述被告犯後態度,及其於原審自述大學
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行政工作,月薪約新臺幣(
下同)4萬多元,每月房租約1萬2000元,經濟狀況還可以之
生活狀況(見原審卷一第296頁),另供稱本案犯罪原因是
壓力過大(被告自述在全美語環境帶班,學校注重班上考試
成績,會有來自主管的壓力,且需自己準備評鑑資料、加班
,又要控制中午吃飯、休息時間才不會影響當天下午上課時
間等原因,承受很多壓力,一時情緒失控而為本案犯行),
兼衡本案告訴人等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及被告向本院所
表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編號5、11「第
二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5之部分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定應執行刑:
關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一編
號1至3、6至9「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按:此部分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後,縱使
科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仍不得易科罰金,僅得易服社會勞
動),爰分別考量被告各犯行之同質性高、發生時空之具有
高度關聯性,但侵害法益不同,且非短時間內同時發生等情
狀,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第㈤項所示,並就得易科
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公訴不受理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111年1月25日前某日,在Angel班教室
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子童(代號AB000-A111147
,姓名年籍詳卷,000年0月生),致子童受有右側手肘挫傷
、臀部挫傷、左側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此部分被告亦犯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
告被訴對於「子童」(原判決附表編號10,對應原判決犯罪
事實欄一之㈩)所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
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原審即第一審112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前已於112年5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見原審
卷一第215頁),依前開說明,被告此部分所犯傷害罪,既
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第3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提起上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一編號4、5、11所示之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
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㈡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
以下罰金。
㈢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㈣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相關證據 第二審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之㈠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甲童】)(他卷P0000-000) ◎【甲童】受傷照片(他卷P25-26) (他卷P381-384-彩色照片) ◎【甲童】111年06月02日偵訊(他卷P441至444) ◎【甲童】之母111年01月27日警詢(偵卷P59至61)、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3至54)、112年06月01日審理(原審卷一P296)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2 犯罪事實欄一之㈡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乙童】)(他卷P167-176) ◎乙童受傷照片、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111年1月25日驗傷診斷書「臉頰挫傷,左手多處挫傷」(他卷P20-23);彩色受傷照片《他卷P339-341》、彩色驗傷診斷書《偵卷P85-86》) ◎111年06月07日偵訊(他卷P462至465) ◎【乙童】之母111年01月27日警詢(偵卷P73至75)、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5)、112年06月01日審理(原審卷一P296)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3 犯罪事實欄一之㈢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丙童】)(他卷P93-101) ◎【丙童】受傷照片「111.01.27社工訪視時拍攝」(他卷P24) ◎受傷照片「身體瘀傷」(他卷P351) ◎臺中榮民總醫院111.01.26診斷證明書翻拍照片「疑似右臉及鼻挫傷,左手背之挫傷」(他卷P353) ◎丙童之母111年01月27日警詢(偵卷P87至89)、111年02月16日警詢(偵卷P91至94)、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5至56)、111年04月15日偵卷(他卷P306)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4 犯罪事實欄一之㈣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丁童】)(他卷第P211-217) ◎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偵卷P217-219) ◎丁童111年05月30日偵訊(他卷 P429至433) ◎丁童之父111年05月30日偵訊(他卷P433) ◎丁童】之母111年01月27日警詢(偵卷P111至113)、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2至53)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欄一之㈤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戊童】)(他卷P191-198) ◎109年10月19日家長聯絡簿:「放學請讓Elsa先上廁所再上車,她已經2-3次上車就說快尿出來,真是討厭」(他卷第363頁) ◎109年10月7日家長聯絡簿:「Elsa回家還是各種發脾氣,但她實在太怕妳對她生氣或印象不好了」(他卷P365) ◎戊童111年06月07日偵訊(他卷P468-469) ◎戊童之母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6)、111年04月15日偵卷(他卷P305)、112年06月01日審理(原審卷一P297) 原判決撤銷。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欄一之㈥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己童】)(他卷P137-149) ◎己童111.01.29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P137) ◎己童111年05月30日偵訊(他卷P437至440) ◎己童母111年02月08日警詢(偵卷P121至123)、111年02月26日警詢(偵卷P128至129)、 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4至55)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7 犯罪事實欄一之㈦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庚童】)(他卷P177-190) ◎【庚童】受傷照片、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右臉紅腫、挫傷」(他卷P18) ◎【庚童】之父111年01月27日警詢(偵卷P141至142)、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4)、112年06月01日審理(原審卷一P299)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8 犯罪事實欄一之㈧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辛童】)(103-111) ◎【辛童】受傷照片(偵卷P185) ◎辛童111年06月06日偵訊(他卷P447至452) ◎辛童之母111年03月05日警詢(偵卷P175至177)、111年06月06日偵訊(他卷P450)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9 犯罪事實欄一之㈨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壬童】)(他卷P199-210) ◎受傷照片「於111年2月10日家長所提供之1月22日受傷照片」(他卷P19、彩色照片-偵卷P201) ◎壬童之父111年03月03日警詢(偵卷P187至189) 上訴駁回。 (第一審主文: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犯罪事實欄一之㈩ 告訴人子童(卷內代號AB000-A11147號)之母所提出之撤回告訴狀(原審卷一第215頁)。 原判決撤銷。 乙○○被訴對子童犯傷害罪之部分,公訴不受理。 11 犯罪事實欄一之 ◎戊童111年3月29日中國醫藥大學兒童醫院小兒精祌科門診處方單「睡覺前會反覆問媽媽家裡會有鬼嗎怪獸嗎」(他卷P380) ◎丁童111年05月30日偵訊(他卷P430) ◎戊童111年06月07日偵訊(他卷P469) ◎甲童111年06月02日偵訊(他卷P443-444) ◎乙童111年06月07日偵訊(他卷P464) ◎己童111年05月30日偵訊(他卷P439) ◎己童之母111年03月02日偵訊(他卷P54) ◎AB000-A111147【子童】111年05月05日偵訊(他卷P406至407) ◎AB000-A111147B【子童之父】 11年05月05日偵訊(他卷P408) ◎AB000-H111037A【癸童之父】 111年03月03日警詢(偵卷P157) ◎臺中家暴中心第二類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調查報告(案主【癸童】)(他字不公開卷P35-39) ◎AB000-H11037【癸童】111年06月06日偵訊(他卷P453至455) ◎AB000-H111037A【癸童之父】111年03月03日警詢(偵卷P155至157) ◎AB000-H111037B(【癸童】之母)111年06月06日偵訊(他卷P455至456) 原判決撤銷。 乙○○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摘要 1 癸童 ★蛹之生心理諮商所(文心) 諮商共7次(111.03.02-111.04.13) 感覺到案主内在是有些混亂,是需要感受到界線規範來獲得安全感。遊戲行為有固著性,對於外在聲音敏感,需要爭取自己的權力來獲得安全感。原有預約下次,然家長後來告知先做結案(本院卷三第121-127頁) 2 丁童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11.03.23-111.06.29) ⑴111.04.18 個案近年整體情緒緊繃,不會講學校發生的事情,於今年三月轉校後,緊繃情緒有些許改善,漸漸有了笑容,開始會分享現在與過去校園生活事件。 處置建議與結果:轉介其他資源(遊戲治療) (本院卷三第137頁) ⑵111.06.07 根據案父母,目前個案情緒相對平穩,笑容多了,上述情況獲得明顯改善。儘管如此,母親觀察個案持續有緊張與緊繃表現(本院卷三第135頁) ⑶111.06.29 學校老師尚未觀察到個案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的情形,甚至做事過分小心謹慎,評估可能與情緒有關。根據屋樹人測驗,個案從家庭中獲得足夠的安全感,其情緒大致平穩,個性活潑開朗,無創傷、退缩、焦慮、不安等典型象徵。個案之焦慮情緒有下降趨勢,建議持續理解(本院卷三第132頁) 3 戊童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11.03.16(門診) 開始睡眠困擾。吃東西目前看到媽媽裝的量,會尖叫。 無法忍耐媽媽和醫師詨之前在幼稚園發生的事 創傷後壓力症,非特定(本院卷三第195頁) 因上述情形有專注和衝動控制困難,影響其情情緒調節,建議入小學提供特教介入協助,如人際互動和情緒調節協助,建議接受早療介入協助,如心理或情緒撫育、職能治療等,以 協助發展和適應(本院卷三第196頁) 111.04.26(門診) 在診間情緒穩定、正向,有笑容,比上次更快自在互動。不好入睡,需要每天褪黑素。 最近檢查官要問訊,建議適當陪偵跟孩子建立關係減輕壓力,轉介心理衡鑑,協助親職協談和安排孩子的心理治療(如藝術治療)(本院卷三第196頁) 111.05.24(門診) 情緒穩定很多。 焦慮攻擊已減少到正常(本院卷三第199頁) 111.06.28(門診) 藝術治療,在家功課,畫出可怕的東西媽媽趕走的儀式,但孩子很快自己改去畫很多正面的花 仍須吃兒童褪黑激素入睡的天數偏多。肯定孩子的表達(本院卷三第205頁) 111.08.16(門診) 在新的幼兒園不跟別的孩子玩,藝術治療進行中(仍有不安)。不過度警覺,胃口一般,不怕家裡附近的幼兒園看板了。 討論情緒虐待對孩子情緒社會的影響,理解孩子回憶創傷事件的困難。(本院卷三第209頁) 111.09.20(藝術撫育學習) 媽媽也很擔心近期要出庭,但是當法官詢問孩子是否有被前老師處罰身體的時候,案主總是回答不知道或忘記,媽媽非常的替孩子戲覺到難過,因為可能這個事件沒有一個證明,而這位老師就避開刑責。治療師告知在記錄陳述事件時只能如實的回應在治療中出現的狀況。 過往創傷可能造成内在的壓力,需要透過遊戲躲藏來找回安全感(本院卷三第245頁) 111.11.01(門診) 最近這個月,要求早點去學校,跟朋友們玩。常畫她和四個好朋友站在一起,還有teacher Shelley。好像忘記不想跟以前的同學玩了。睡眠好(本院卷三第213頁) 111.12.08(藝術撫育學習) 開始能透過口語表達過往創傷的經驗,有同樣幼稚園同班的同學能夠一起說,過往老師對同學嚴厲要求吃東西或是體罰 案主進人新環境適應力還不錯(本院卷三第246頁) 112.01.11(藝術撫育學習) 提到案主最近會因為到黑的地方非常害怕,提到幼兒園老師關過他們,感覺很沒有安全。一直要媽媽陪伴他,治療師引導嬷在當下可以具象化案主的恐懼可以透過創作的方式,讓案主能在現實中處理恐懼(本院卷三第246頁) 112.01.31(門診) 平靜用黑筆畫了一個穿裙子兩隻手很長的”壞人",上面寫Dora (那位老師的英文名字),但無法說出感覺。藝術治療團體中可以說到過去和現在老師的不同,被關過怕黑的經驗(跟媽媽 說晚上那個人會跑出來)。睡得熟了。 (本院卷三第219頁) 仍建議不要讓案主跟對方在法庭上交互詰問,但採兒童友善,孩子覺得安全的方式進行司法問訊,回顧孩子從面對創傷觸發因素完全逃避、過度警戒,但目前可以慢慢用畫畫,有時會會願意說旳歷程(本院卷三第231頁) 112.04.19(藝術撫育學習) 媽媽提到案主近期穩定很多,也不用抓著她的手睡覺,到外面遇到陌生人的小孩互動也比較不恐懼,但反而會有驕傲跟同儕說話的舉動(本院卷三第247頁) 112.05.02(門診) 跟媽媽和麗哲以前的同學去露營。有比賽不會緊張。6/1仍有開庭,但孩子不用出席,孩子會持續問對方有沒去抓去關。不會怕晚上出門了。 肯定孩子的進步和不怕(本院卷三第225頁) 112.07.12(藝術撫育學習) 媽媽提到不去確定案主睡前題到會害怕,是因為還是有回憶起創傷的經驗,是案主就是不想睡而已,有時候媽媽覺得很難評估(本院卷三第248 頁 ) 112.09.27(門診) 參加游泳校隊,覺得新老師溫柔。否認有害怕的事。仍須仰賴褪黑素才能入睡。不敢跟打菜的阿姨說少一點,倒掉,不焦慮吃午餐(本院卷三第233頁) 113.03.20(門診) 情緒穩定。胃口一般。目前無進行心理治療(藝術治療) (本院卷三第235頁) 113.05.08(門診) 喜觀跟老師聊天,情緒穩定,睡眠好(本院卷三第237頁) ★心煦心理治療所 自111年12月12日至112年2月23日期間心理治療共7次。會談期間主要透過遊戲治療方式,協助個案在遊戲過程面對情緒、表達情緒。治療期間個案曾用繪圖方式表象人物的攻擊性與黑暗,會談之中也簡略提及會害怕老師,以前的老師很兇會打人之類的話語,但對於再深入會談就會較為抗拒,後期明顯感覺到個案對於談論前幼稚園的抵抗(本院卷三第453頁) 4 甲童 ★童綜合醫院 心理衡鑑報告單 衡鑑日期 111.07.05 行為觀察: 施以標準化測驗時,個案可接受案母離開鑑衡室,且可立即執行作業。測驗過程中,個案的情緒正向,指令遵從度尚佳,注意力專注度及持續度表現一般,無觀察到過動或衝動行為,能夠配合完成所有作業,並保持端坐至結束 總結及建議: 個案經歷特定壓力事件(老師不當管教,包含體罰及言語恐嚇),開始於生活中觀察到個案出現部份創傷後壓力症狀,且情緖較容易起伏,但就症狀數及對各領域適應功能的干擾程度而言,其臨床表現未達創傷後壓力症之診斷標準,由於在壓力事件結束後,個案的症狀有隨時間而緩解之傾向,建議可再追縱觀察(本院卷三第91、89頁) ★貓肉球狗尾巴心理諮商所 共2次晤談 (1)111.12.21 摘要: 111.09月底去小學參觀時被陌生老師帶去廁所,引發幼稚園創傷事件大哭。個案表示依然經常做惡夢,但對負向情緒和感受記憶拒絕表達。 分析處遇與計畫: "小眼睛"處理→現在還是害怕四處的監視器 負向情緒表達→學習辨識情緒(本院卷三第455頁) (2)112.01.04 摘要: 每天作惡夢,夢到老虎等"紅色"眼睛,會吃掉自己。紅眼睛代表監視器。個案用紅色筆重畫自己喜歡的東西。多用紅色正向物替代潛意識 不敢跟母說,怕母擔心 (本院卷三第457頁) 5 乙童 ★中科好晴天身心診所 111.04.23 建議: 父母自己輔導小孩或給心理師治療都可以 111.04.23之後,未再繼續前往治療(本院卷三第103頁) ★台中榮總 111.05.12報告 會談以及行為觀察: 個案換幼稚園後,情緒有明顯的平穩,退化行為也顯著變少,可以表達之前被打時的過程與事件,對於新的幼稚園適應可。但因為個案被指責時情緒會相當激動,而家人會擔心因此前來接受評估 受測時,個案願意合作配合,遇到不清楚會退縮但是可以加以鼓勵,而個案會希望自己表現良好。 媽媽填寫,個案沒有明顯的焦慮,發展,注意力與對立反抗的問題。 結論: 個案曾經有被不當照顧的經驗,但經過換學校及保護處置後,退化行為明顯減少,與人的信任可以建立,表達自己的情感可,目前適應方面可(本院卷三第168-169頁)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11.06.15(門診) 轉學前喜歡比賽,常摳手 創傷後壓力症,慢性(本院卷三第385頁) 111.07.19(門診) 無明顯過動不專注症狀。吃點心吃飯都可愉快照自己正常的速度(本院卷三第386頁) 111.08.23(門診) 不喜歡比賽。檢察官上次問訊後情緒穩定。會突然跟媽媽說麗哲的事 建議心理治療或藝術治療(本院卷三第387頁) 112.01.12(門診) 主動要跟教練比賽,情緒較穩定。對方老師要求傳喚孩子出庭作證,孩子表示可以接受法官所說遠距開庭,不會當面見到老師,但可能聽到看到對方的影像(本院卷三第397頁) 112.06.02(門診) 害怕上國小,怕吃飯慢,說小眼睛還在肚子裡。澄清孩子的擔心(本院卷三第409頁) 112.08.18(門診) 小學的夏令營,認識朋友(也有以前麗喆的同學,一起玩)。不擔心吃很慢了,有看到未來的老師,覺得很好(本院卷三第415頁) 112.11.08(門診) 喜歡跟老師和同學聊天。不會害怕老師(本院卷三第417頁) ★國際兒童能力促進協會 113.01.03-113.06.05(共15次團體〈職能+藝術心理治療〉) 在一同打擊討厭的感覺遊戲中,案主與另外一位發生案件的同學,同時表達出對過往幼稚園老師的感受,並且能透過遊戯的歷程進行宣洩,但同時在歷程中反覆將身體裡的焦慮表達出來,也感受到自我的力量,案主較能透過口語表達出創傷經驗,而且也不再害怕跟之前前幼椎園的同學們見面,治療師跟案主確認時,案主可以表達因為覺得自己現在是有力量可以面對,而且確實能接受同學在團體跟她一起互動(本院卷三第186頁) 6 丙童 ★蛹之生諮商所(文心) 諮商共6次(111.01.26-111.03.10) 案主在遊戲過程中出現莫名的恐懼感但尚未能夠談論其恐懼原因,心理師則先行協助案主宣洩其情緒,並協助案主養成自我安撫的能力 心理師除了協助案主覺察自身情緒之外,同時也協助案主學習以適切的方式表達感受 後來表示無意願繼續而結案(本院卷三第107-111、115-119頁) ★中國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12.02.15(門診) 慢慢會說以前的事,但害怕小眼睛。面對要司法問訊,會說他都忘記了。 創傷後壓力症,非特定 F9S.2妥瑞氏症 轉介心理評估和轉介心理治療(本院卷三第293) 112.04.24(心理衡鑑報告) 不排除個案表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特徵,以及適應性的依附問題(本院卷三第380頁) 112.06.20(門診) 現在會敢在學校尿廁所。覺得現在的班導師很好。輸了會情緒反應很大(本院卷三第295頁) 112.07.04(藝術撫育學習) 案主的穩定度中,但遇到情緒時較困難表達 112.07.18(藝術撫育學習) 案主在陳述過往發生創傷事件時,感覺非常的抽離,似乎在陳述他人發生的事。現在有理解該如何面對危險(本院卷三第373頁) 112.08.01(藝術撫育學習) 媽媽提到近期案主的情緒狀態比較穩定了,而且可以比較能表達自己情緒跟感受,也比較活潑了。 112.08.15、08、22(藝術撫育學習) 案主開始長出力量,來療癒遇往創傷的經驗(本院卷三第374頁) 112.08.21(藝術撫育學習) 媽媽提到近期案主的情緒狀態調節穩定很多,比較能表達自己情緒跟感受,也比較活潑,不怕跟別人打招呼(本院卷三第376頁) ★國際兒童能力促進協會 113.01.03-113.06.05(共15次團體〈職能+藝術心理治療〉) 案主在團體中出現創傷後壓力反應,對於過往幼稚園老師對他們進行的行為,似乎讓他仍然感受到焦慮,在初期治療的過程中,案主常常安靜少口語,甚至有些觸及到感受的情境下,會出現無法表達的狀況,跟創傷中的僵呆反應有關。 在一同打擊討厭的感覺遊戲中,案主與另外一位發生案件的同學,同時表達出對過往幼稚園老師的感受,並且能透過遊戲的歷程進行宣洩,在案主有賦能的經驗開始受到安全後,漸漸能夠表達事件發生的狀況。在4月份左右也會開始拒絕自己不想做的事物,穩定度以及與他人的互動連結漸漸提升,在團體中可以主動舉手表達以及說出感受(本院卷三第189頁) 7 庚童 ★台中慈濟醫院 111.01.24驗傷(本院卷三第173頁) ★林新醫院 111.03.07 評估:輔導(本院卷三第183頁)
TCHM-112-上訴-2925-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