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馮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財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甲○○及阮○○,至今仍未補正被
告阮○○姓名,本院已發函原告請其閱卷,然迄今仍未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SCDV-113-竹簡調-448-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