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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簡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塗銷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調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馮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財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甲○○及阮○○,至今仍未補正被 告阮○○姓名,本院已發函原告請其閱卷,然迄今仍未補正,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2024-12-10

SCDV-113-竹簡調-44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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