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唐坤瑞
被 告 城文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城文祥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
,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聲明主張:
「確認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3年度第21批逾期未辦理
繼承登記土地標售第1標號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拍定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即應以
得標金額為準,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TNDV-113-補-108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