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大明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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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鈺淙 陳善梅 林振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39,20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鈺淙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善梅、林 振興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合計借款 本金新臺幣148,893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林鈺淙自民國113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39,20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陳善梅、林振興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7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29,425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7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29,425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29,867元 林鈺淙、陳善梅、林振興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13

NTDV-114-司促-1525-2025031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豈毓 劉靜英 張信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豈毓前就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劉靜英、 張信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68,53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 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張豈毓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8,1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劉靜英、張信棟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0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38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 23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 22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538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3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 22307元 張信棟、張豈毓、劉靜英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4

TCDV-114-司促-4001-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亭妤 梁惠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亭妤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梁 惠敏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 金額22,53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林亭妤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2,530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梁惠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5-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穎哲 江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廖穎哲前就讀私立 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江美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0,0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廖穎哲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5, 27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江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4-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易任 林俞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劉易任前就讀私立 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林俞均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六筆,金額145,36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劉易任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45 ,369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林俞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查債務人林俞均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於94年05月27日變更為Z000000000。(四)為此,狀請 鈞 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4-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詹旻恩 詹育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詹旻恩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詹育宗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1,000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詹旻恩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7,547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詹育宗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26-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偉晏 楊婷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偉晏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楊 婷鈁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 金額7,33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黃偉晏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697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楊婷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5-202502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家瑋 陳正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家瑋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陳正忠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37,550 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陳家瑋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7,550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正忠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 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 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0-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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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高育升 高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高育升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高 明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 金額22,53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高育升自應還款日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7,306元整及逾期 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 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高明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07-20250207-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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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東旭即黃志強 黃朝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東旭即黃志強前就 讀大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黃朝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7,734元整,並約 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 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 務人黃東旭即黃志強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2,38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黃朝深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 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21元 黃東旭即黃志強、黃朝深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12867元 黃東旭即黃志強、黃朝深 自民國113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21元 黃東旭即黃志強、黃朝深 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867元 黃東旭即黃志強、黃朝深 自民國113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1-08

TCDV-114-司促-798-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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