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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黃英豪 訴 訟 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 告 黃國忠 王俊銘 楊丁吉 張雅雯 張星華 賴代玲 吳秀麗 陳麗玲 許文華 陳來平 楊榮郎 林碧華 莊世峰 顏仲良 林玉琴 何育華 楊嘉芳 何旻樺 朱許美枝 鍾睿家 顏述堃 林松弘 郭美倫 陳盈貝 王連聲 沈祐潤 李秀英 梁瓊文 張理民 邱仁地 席光永 周佳倩 被 告 玖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蔡雅怡 被 告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仲芸 被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 定 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34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雷幼聆 兼訴訟代理人 符之瑩 被 告 廖玉梅 兼訴訟代理人 洪瑩書 被 告 林榮峰 訴 訟 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斐瑄律師 被 告 楊鳳琴 訴 訟 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羅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2024-10-29

KSDV-110-重訴-147-20241029-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戴綿宏 被 告 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雷源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又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 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 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大統名人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第38屆 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當選無效,核此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就原告如受勝訴判 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依卷內事證不能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依前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2024-10-24

KSDV-113-補-1212-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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