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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孫琦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9,38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21

TTDV-113-司促-4513-20241121-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孫琦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孫琦淋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 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 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3月11日止共消費簽帳2 9,793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0-21

TTDV-113-司促-3959-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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