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6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茂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KSEV-113-雄補-3162-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