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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巧茹 林老訂 一、債務人林巧茹、林老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 壹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巧茹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 人林老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臺幣(下同)均為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5份,金額總 計 111,85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 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巧茹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1,85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 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林老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11,850元 林巧茹、林老訂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74-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金裕哲 陳奕靜 一、債務人金裕哲、陳奕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金裕哲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 人陳奕靜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8份,金額總 計178,84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金裕哲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7,75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24日,將該筆貸款轉 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陳奕靜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57,752元 金裕哲、陳奕靜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157,752元 金裕哲、陳奕靜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57,752元 金裕哲、陳奕靜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3-28

PCDV-114-司促-7980-2025032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蕭萬財 蕭文華 一、債務人蕭文華、蕭萬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 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萬財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 務人蕭文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 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4 份,金 額總計 100,44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48 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 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二)詎債務人蕭萬財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00,44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30日,將該筆 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蕭文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440元 蕭文華、蕭萬財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00,440元 蕭文華、蕭萬財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440元 蕭文華、蕭萬財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5-02-17

PCDV-114-司促-3919-2025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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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智平 債 務 人 王子豪 一、債務人王子豪、王智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 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智平前就讀宏國徳霖科技大學、宏國徳霖科 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王子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 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 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 事項,共 9 份,金額總計 290,35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 1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智平自民國113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60,17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 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王 子豪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 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713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179元 王子豪、王智平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179元 王子豪、王智平 自民國113年 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024-12-27

PCDV-113-司促-37132-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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