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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6431號 債 權 人 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碧勲即宏祥滿漁業社等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豐灶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 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持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876號 債權憑證、本票正本為執行名義,具狀對債務人陳碧勲即宏 祥滿漁業社、陳豐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查其中債務人陳豐 灶業於111年6月14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查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前,債 務人陳豐灶業已死亡,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無執行當事 人能力之陳豐灶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部分,自屬法定要件之欠 缺,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2024-11-21

SCDV-113-司執-56431-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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