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瑧
上列原告與被告崔皓媛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03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