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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
斗六簡易庭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 原 告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陳淑麗 陳淑眞 訴訟代理人 宋修閂 被 告 陳逸興 陳逸昇 賴陳月姿 陳文苑 陳羅列 陳逸芳 陳尊矩 黃陳月桂 徐銘謙 徐誌宏 徐千惠 沈子承即沈容德(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彧霆(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耘頡(即沈諒宏之承受訴訟人) 沈秀香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沈景鈞 指定送達之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沈許美佐 許譽蓉 陳許冬 李長益 李淑如 被 告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長振 被 告 陳松源 訴訟代理人 沈秋蘭 被 告 徐瑞明 徐世鴻 徐世憲 徐宛鈴 陳復源 劉月秀 陳照亮 陳麗純 陳麗雅 巫建德 巫浦廷 巫俊毅 許自佑 許文認 許文昌 許秀寬 林水 許愛即楊陳愛 陳長懋 陳長佑 陳麗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麗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3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淑麗、陳淑眞、陳逸興、陳逸昇應就被繼承人陳國英所有 坐落雲林縣鎮○鎮○○段000地號、面積28.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 640分之485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賴陳月姿、陳文苑、陳羅列、陳逸芳、陳尊矩、黃陳月桂、 徐銘謙、徐誌宏、徐千惠應就被繼承人陳天來所有坐落雲林縣鎮 ○鎮○○段000地號、面積28.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8640分之485之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沈子承即沈容德、沈彧霆、沈耘頡、沈秀香、沈景鈞、沈許 美佐、許譽蓉、陳許冬、許自佑、許文認、許文昌、許秀寬、林 水、許愛即楊陳愛應就被繼承人陳惜所有坐落雲林縣鎮○鎮○○段0 00地號、面積28.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88分之18之土地,辦理 繼承登記。 被告李長益、李長振、李淑如、陳松源、徐瑞明、徐世鴻、徐世 憲、徐宛鈴、陳復源、劉月秀、陳照亮、陳麗純、陳麗雅、陳長 懋、陳長佑、陳麗卿應就被繼承人陳恭厚所有坐落雲林縣鎮○鎮○ ○段000地號、面積28.5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88分之8之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鎮○○段000地號、面積28.55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由原告單獨取得。 原告應補償被告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沈諒宏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子承 即沈容德、沈彧霆、沈耘頡等人,此有沈諒宏之繼承系統表 、除戶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 經通知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未具狀承受訴訟,故本院於113 年3月27日裁定彼等應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沈諒宏之訴 訟即由其繼承人即沈子承即沈容德等人承受。   二、次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 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又該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第4 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雲林縣鎮○鎮○○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即被告黃明輝於112年8月14日將 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864分之15出賣予原告,此有土地登記 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7至47頁),並經原告具狀承當 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5頁),是黃明輝脫離本件訴訟,由原告 承當訴訟。 三、本件除被告陳文苑、李長振、陳松源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其餘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 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 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 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 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 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 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 ,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 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參 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 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 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 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原共 有人即被繼承人陳國英、陳天來、陳惜、陳恭厚均已死亡, 而如主文第1至4項之被告為渠等繼承人或再轉繼承人,此有 系爭土地登記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陳國英、陳天來、陳惜、 陳恭厚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 參,是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 請求本院判命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被告先為繼承登記,為 有理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為 兩造所共有,且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兩造間亦無不可分割之約定,而不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 乙節,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 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可 自由裁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但應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並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使用情形、利害關係、共有物之 性質、價格、利用價值,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情形,依公 平原則,而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聲明或主張之拘束。 然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 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 益等為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經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眾多,而其面積僅 28.55平方公尺,考量系爭土地如細分,每個共有人所分配 面積過小,過於零碎,無法單獨使用,故若原物分割,應以 土地持分較多者,且能與周圍地合併使用者為優先考量,其 餘之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方式受分配,方符合土地之合理利 用及經濟效用。又到場之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 ,將系爭土地分配予原告,其餘被告則願受金錢補償,具有 簡化系爭土地共有人數之意義,可避免將來共有人數快速增 加,導致系爭土地未來分割之困難,實有益於系爭土地未來 經濟上之利用,爰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㈣再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 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 有明文。而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 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 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 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又原物分割而 應以金錢為補償者,倘分得價值較高及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 人均為多數時,該每一分得價值較高之共有人即應就其補償 金額對於分得價值較低之共有人全體為補償,並依各該短少 部分之比例,定其給付金額,方符共有物原物分割為共有物 應有部分互相移轉之本旨(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 85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土地不宜細分 ,而應與周圍地合併使用為宜,前已敘明,故被告不分配土 地,將造成被告有不能按其原應有部分受分配之情形;又共 有人分得土地地形個別條件仍有差異,其經濟效益及價值尚 有區別,依上開說明,自有以金錢互為補償之必要。本件送 城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其依政策面、經濟面、 不動產市場概況、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各區市場表現、區域 因素、近鄰地區土地利用情形、近鄰地區建物利用情況、近 鄰地區之公共設施、近鄰地區之交通運輸、近鄰地區未來發 展趨勢、土地個別條件、法定管制與其他管制事項、土地利 用情況、公共設施便利性、基地週遭環境適合性分析、最有 效使用分析,並以一般性估價方法之比較法評估,進行比較 、分析及調整,估算上開土地分割前後價值及找補差額,如 鑑定報告所有權人持分額表所示(見鑑價報告書第42頁),並 據以計算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分配價值之找補差額,如 鑑定報告個共有人找補表所示(見鑑價報告書第42頁)。經核 ,上開城鄉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過程尚屬客觀詳實 、專業公允,其鑑定亦無何違反技術法規或與經驗法則相違 背之情事等其他一切情狀,認上開鑑定報告,應堪採信,其 補償方式如附表一所示,爰判決如主文第6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 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原 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等人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又分割共有 物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本院審酌兩 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之訴訟費用 ,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 經核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再一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一:各共有人相互補償金額明細表(單位:新臺幣/元)  應補償人如右欄  振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補償金額合計 受補償人如下列  陳淑麗、陳淑眞、陳逸興、陳逸昇(即陳國英之繼承人) 67,150元 (公同共有) 67,150元 (公同共有) 賴陳月姿、陳文苑、陳羅列、陳逸芳、陳尊矩、黃陳月桂、徐銘謙、徐誌宏、徐千惠(即陳天來之繼承人) 67,150元 (公同共有) 67,150元 (公同共有) 沈子承即沈容德、沈彧霆、沈耘頡、沈秀香、沈景鈞、沈許美佐、許譽蓉、陳許冬、許自佑、許文認、許文昌、許秀寬、林水、許愛即楊陳愛(即陳惜之繼承人) 74,765元 (公同共有) 74,765元 (公同共有) 李長益、李長振、李淑如、陳松源、徐瑞明、徐世鴻、徐世憲、徐宛鈴、陳復源、劉月秀、陳照亮、陳麗純、陳麗雅、陳長懋、陳長佑、陳麗卿(即陳恭厚之繼承人) 33,229元 (公同共有) 33,229元 (公同共有) 巫建德 22,383元 22,383元 巫浦廷 22,383元 22,383元 巫俊毅 22,383元 22,383元 應補償金額合計 309,443元 309,443元 附表二:共有人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陳淑麗、陳淑眞、陳逸興、陳逸昇(即陳國英之繼承人) 485/8640(公同共有) 485/8640(連帶) 賴陳月姿、陳文苑、陳羅列、陳逸芳、陳尊矩、黃陳月桂、徐銘謙、徐誌宏、徐千惠(即陳天來之繼承人) 485/8640(公同共有) 485/8640(連帶) 沈子承即沈容德、沈彧霆、沈耘頡、沈秀香、沈景鈞、沈許美佐、許譽蓉、陳許冬、許自佑、許文認、許文昌、許秀寬、林水、許愛即楊陳愛(即陳惜之繼承人) 18/288(公同共有) 18/288(連帶) 李長益、李長振、李淑如、陳松源、徐瑞明、徐世鴻、徐世憲、徐宛鈴、陳復源、劉月秀、陳照亮、陳麗純、陳麗雅、陳長懋、陳長佑、陳麗卿(即陳恭厚之繼承人) 8/288(公同共有) 8/288(連帶) 巫建德 485/25920 (公同共有) 485/25920 巫浦廷 485/25920 (公同共有) 485/25920 巫俊毅 485/25920 (公同共有) 485/25920

2025-01-09

TLEV-112-六簡-247-20250109-4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茗駿 宋芳庭 蔡曜廷 常立德 賴友賢 張劭宇 洪國誌 蔡瑞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曾士樺 許又壬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2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06號、第12167號、第 34173號、第34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月內,補正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 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蔡曜廷、蔡 瑞龍之具體犯罪事實。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 、曾士樺、韋岑駿、宋芳庭、馬光俊、張仕杰、林忠緯、 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 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蔡曜廷、蔡瑞龍、曾定 軒、陳昱淮、黃柏翰、陳渤日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 ,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被告許又壬承租高 雄市○○區○○路00號並設為集團據點,被告許又壬再指揮旗 下成員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 員,負責控管帳戶;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 芳庭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由被告馬光俊作為車手 頭,負責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張仕 杰作為收水,負責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被告林忠緯、陳 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 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擔任提領車手;由被告蔡曜 廷、蔡瑞龍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由曾定軒、被告陳 渤日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許又壬出資並指 示被告陳昱淮成立「高鑫隆實業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 名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被告黃柏翰出資協助 被告柯智瀚成立「海灣科技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 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 (二)被告28人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詐騙 方式,向莊啟基等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 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被告鄭茗 駿、曾士樺、宋芳庭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款項轉匯至附 表所示帳戶,復由附表所示之提領人,於附表所示時間、 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再將款項交予附表所示之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 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因莊啟基等人發覺有異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28人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 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公訴,應於起訴書內記載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 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 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其中應記載之 「犯罪事實」,必須具體明確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 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起訴而 為防禦之準備,始為完備。尤其在一罪一罰之場合,各該犯 罪行為之次數、方法等,均應逐一具體明確記載,始足以區 辨犯罪之同一性而不與其他犯罪相混淆,俾完足保障被告之 訴訟權。倘其有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所載不明確或欠具體, 有礙被告訴訟防禦時,即屬起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 ,法院雖不得逕予不受理,仍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第6項規定,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應認 其全部或部分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502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許又壬之部分,記載其「指 揮旗下成員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 員,負責控管帳戶」,而就被告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 、常立德之部分,記載其等「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 戶」,然關於被告許又壬究係如何指揮被告賴友賢、張劭 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並控管帳戶,以及被告 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於本案中所控管之金融 帳戶為何、與附表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控管帳戶之 具體時間、地點、方式等事項,均未有具體、明確之記載 ,復觀諸起訴書附表,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二)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之 部分,記載其等「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以及「 將款項轉匯至附表所示帳戶」,然就被告鄭茗駿、曾士樺 、宋芳庭於本案中係操作何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匯何 被害人遭詐之款項、轉匯款項之時間、轉匯之數額等事項 ,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所示,除 可知宋芳庭所有之金融帳戶係作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 一層帳戶以外,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三)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蔡曜廷、蔡瑞龍之部分,記 載其等「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然關於被告蔡曜廷 、蔡瑞龍於本案中所招攬之車手及人頭帳戶為何、與附表 何被害人遭詐之款項相關、招攬之具體時間、地點、方式 等事項,均未為具體、明確之記載,復觀諸起訴書附表, 亦無從特定上開事項。 四、公訴意旨針對上開事項,均未能具體特定,致本院就被告許 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士樺 、宋芳庭、蔡曜廷、蔡瑞龍均無從確定其等於本案之審理範 圍,上開被告亦無從知悉其等遭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何,自無 從行使防禦權,對於上開被告防禦權之侵害甚深。是以,本 案起訴欠缺具體犯罪事實之記載,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顯有 欠缺,爰依首揭說明,裁定請檢察官於如主文所示期限內補 正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此部分之 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四層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交付對象 1 莊啟基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合庫證券陳建榮」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0時30分 1,101,48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1時53分 1,01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111年4月28日 11時13分 3,0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1分 11時42分 11時42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5分 458,976元 458,675元 432,151元 487,575元 485,259元 396,542元 281,152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7分 12時3分 300,015元 200,015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0,000元 不詳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1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1時50分 11時52分 450,055元 480,02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鄭意茹 111年4月28日 13時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230,000元 張仕杰 111年4月28日 11時58分 12時2分 12時8分 450,008元 450,015元 100,015元 海灣科技 000-000000000000 柯智瀚 111年4月28日 13時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2時5分 457,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張文豪 111年4月28日 12時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2樓之1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18日 12時45分 72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2 蔡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1時48分 304,71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3 陳柔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公司的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0時42分 10時47分 50,000元 5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4 黃惠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依芯Sunni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1時55分 2,000,000元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5 唐香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0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7分 10時27分 370,015元 200,085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8分 10時29分 475,823元 98,001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9分 10時30分 334,012元 240,127元 上口企業 000-00000000000000 劉美君 111年4月27日 11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 837,000元 不詳 6 吳昭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1分 50,000元 7 張海燕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34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0時39分 10時39分 10時57分 11時6分 11時48分 12時3分 420,058元 100,018元 100,005元 449,987元 458,259元 458,957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80,000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146,012元 趁鱻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9日 13時59分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140,000元 不詳 8 陳文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指定社團「承恩~會員專屬37」可優先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52分 1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1時15分 470,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2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 1,840,000元 不詳 9 陳銀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統一證券陳俊宏」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綜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1時50分 2,5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3時6分 260,01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鄭意茹 111年4月29日 14時2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大昌分行 1,960,000元 張仕杰 10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4時43分 5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47分 15時19分 15時26分 15時26分 480,052元 450,005元 350,015元 200,125元 陳渤日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52分 15時5分 15時21分 15時27分 358,005元 220,125元 150,015元 850,018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6時8分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 1,420,000元 不詳 11 陳月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5時0分 1,000,000元 12 周玉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3時31分 2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3時54分 14時33分 120,015元 1,000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無 無 高永錡 111年4月29日 14時35分 14時3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00,000元 20,000元 不詳 13 李友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46分 4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14 陳淑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50分 250,000元 15 楊紳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3時5分 50,000元

2024-12-18

KSDM-113-金訴-556-20241218-1

金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渤日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32673號、112年度偵字第2906號、第12167號、第 34173號、第34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許又壬、賴友賢、張劭宇、洪國誌、常立德、鄭茗駿、曾 士樺、韋岑駿、宋芳庭、馬光俊、張仕杰、林忠緯、陳柏 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智瀚、張文豪 、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蔡曜廷、蔡瑞龍、曾定軒、 陳昱淮、黃柏翰(以上合稱許又壬等27人,由本院另行審 結)、被告陳渤日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共同組成 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由許又壬承租高雄市○○區○○路00 號並設為集團據點,許又壬再指揮旗下成員賴友賢、張劭 宇、洪國誌、常立德作為水房成員,負責控管帳戶;由鄭 茗駿、曾士樺、韋岑駿、宋芳負責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轉帳 ;由馬光俊作為車手頭,負責管理旗下車手並收受車手上 繳贓款;由張仕杰作為收水,負責收受車手上繳贓款;由 林忠緯、陳柏瑜、李孟威、劉美君、李嘉宏、鄭意茹、柯 智瀚、張文豪、高永錡、李冠霆、李建安擔任提領車手; 由蔡曜廷、蔡瑞龍負責招攬車手及人頭帳戶;由曾定軒、 被告陳渤日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許又壬出資並 指示陳昱淮成立「高鑫隆實業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 義申辦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另黃柏翰出資協助柯智瀚 成立「海灣科技有限公司」,並以該公司名義申辦帳戶作 為收受贓款之用。 (二)許又壬等27人及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 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向莊啟基等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 錯誤,分別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 帳戶,再由鄭茗駿、曾士樺、宋芳庭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將款項轉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復由附表一所示之提領人 ,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再 將款項交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 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嗣 因莊啟基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 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 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 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 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4月28日某時,在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 之住處附近某超商,將其甫於111年4月18日申辦之國泰世 華銀行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詐欺不法份子,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 告訴人陳月珍、張詠勝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 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而將附表二所示匯款金額存入附表 二所示第一層帳戶(即陳柏成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 二所示轉匯時間,將附表二所示轉匯金額之贓款轉匯至第 二層帳戶(即被告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涉犯刑法第30條 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業經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01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經本院於112年6月12日以112年度金簡字第47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嗣 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7月9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 16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5 萬元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本案被告所構成之罪數,係以本案起訴書及附表所載之具 體分工為準,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13年9月23日準備程 序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5頁)。而依本案起訴書 之記載,被告本案所為係提供帳戶作為收受贓款之用,復 依起訴書附表(即附表一)所示,被告所提供之帳戶為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即附表一編號10、11), 又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告訴人張詠勝及附表一編號11所示 之告訴人陳月珍分別依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方 式受騙後,於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一 編號10、11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第一層 帳戶即陳柏成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嗣於附表一編號10、11所示之時間層轉至被告所 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可見被告本案所提供 之帳戶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詐騙之方式、匯款時間及 金額、被害人遭層轉至被告帳戶之款項等節,均於前案之 犯罪事實相同,本案與前案顯屬同一案件,揆諸前揭說明 ,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本案即不得再行追訴,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第四層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地點 提領金額 交付對象 1 莊啟基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合庫證券陳建榮」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0時30分 1,101,48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1時53分 1,01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111年4月28日 11時13分 3,0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1分 11時42分 11時42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3分 11時45分 458,976元 458,675元 432,151元 487,575元 485,259元 396,542元 281,152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8日 11時47分 12時3分 300,015元 200,015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0,000元 不詳 林忠緯 111年4月28日 12時1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1時50分 11時52分 450,055元 480,02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鄭意茹 111年4月28日 13時1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230,000元 張仕杰 111年4月28日 11時58分 12時2分 12時8分 450,008元 450,015元 100,015元 海灣科技 000-000000000000 柯智瀚 111年4月28日 13時0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28日 12時5分 457,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張文豪 111年4月28日 12時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2樓之1 1,000,000元 不詳 111年4月18日 12時45分 72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2 蔡慧君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2日 11時48分 304,710元 宋芳庭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0時51分 10時57分 12時14分 853,515元 246,065元 871,465元 巫建德 000-000000000000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099,000元 陳柏瑜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24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000,000元 馬光俊 陳柏瑜 111年5月12日 13時4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鼎瑞門市 990,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2時31分 580,100元 李孟威 000-000000000000 李孟威 111年5月12日 14時52分 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北高雄分行 1,698,000元 馬光俊 111年5月12日 11時8分 150,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0元 49,900元 不詳 111年5月12日 12時40分 12時40分 100,000元 42,050元 林家慶 000-000000000000 李建安 111年5月12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高榮分行 100,000元 40,000元 不詳 3 陳柔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加入投資公司的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0時42分 10時47分 50,000元 5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1時36分 12時5分 12時5分 12時6分 12時6分 12時35分 59,363元 356,184元 420,633元 428,052元 425,188元 379,016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6分 359,032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28分 12時39分 359,010元 97,021 趁鱻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 13時16分 高雄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興鳳分行 1,000,000元 不詳 4 黃惠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依芯Sunni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1日 11時55分 2,000,000元 111年4月21日 12時38分 97,006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1日 12時55分 400,172元 林忠緯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林忠緯 111年4月21日 13時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新興分行 400,000元 馬光俊 5 唐香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0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7分 10時27分 370,015元 200,085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8分 10時29分 475,823元 98,001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7日 10時29分 10時30分 334,012元 240,127元 上口企業 000-00000000000000 劉美君 111年4月27日 11時6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博愛分行 837,000元 不詳 6 吳昭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7日 10時21分 50,000元 7 張海燕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34分 42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0時39分 10時39分 10時57分 11時6分 11時48分 12時3分 420,058元 100,018元 100,005元 449,987元 458,259元 458,957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80,000元 莊凱偉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1時7分 146,012元 趁鱻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李嘉宏 111年4月29日 13時59分 高雄市○○區○○○路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140,000元 不詳 8 陳文毅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加入指定社團「承恩~會員專屬37」可優先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0時52分 1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1時15分 470,005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2時34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鳳山分行 1,840,000元 不詳 9 陳銀娥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統一證券陳俊宏」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綜合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1時50分 2,500,000元 111年4月29日 13時6分 260,015元 祥允金屬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鄭意茹 111年4月29日 14時23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大昌分行 1,960,000元 張仕杰 10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4時43分 5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47分 15時19分 15時26分 15時26分 480,052元 450,005元 350,015元 200,125元 陳渤日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4時52分 15時5分 15時21分 15時27分 358,005元 220,125元 150,015元 850,018元 高鑫隆實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張文豪 111年4月29日 16時8分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青年分行 1,420,000元 不詳 11 陳月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5時0分 1,000,000元 12 周玉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芯芯」向被害人佯稱:可在「合作金庫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29日 13時31分 200,000元 陳柏成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29日 13時54分 14時33分 120,015元 1,000元 曾定軒 000-000000000000 無 無 無 無 高永錡 111年4月29日 14時35分 14時3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00,000元 20,000元 不詳 13 李友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46分 40,000元 陳俊宏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48分 13時17分 760,000元 300,000元 陶昱賢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2時52分 13時20分 760,015元 340,015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 111年4月18日 14時22分 979,569元 韋岑駿 000-0000000000000000 李冠霆持第三層帳戶 111年4月18日 18時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 84,000元 韋岑駿 14 陳淑美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2時50分 250,000元 15 楊紳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指定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4月18日 13時5分 5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 後續轉入帳戶(第二層帳戶) 轉帳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1 陳月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9日15時許、100萬元 陳柏成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4月29日15時19分許、45萬0,005元 被告陳渤日所有之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1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35萬0,015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5時26分許、20萬0,125元 同上 2 張詠勝 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佯稱:可在「統一證券」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9日14時43分許、 50萬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許、48萬0,052元 同上 111年4月29日14時47分許、9萬9,000元 同上

2024-12-18

KSDM-113-金訴-556-20241218-2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5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巫建鋐即巫建德 巫義輝 巫雅諠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0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874,200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12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16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874,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0-07

SLDV-113-司票-21454-2024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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