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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35號 聲 請 人 廖元宸 聲 請 人 廖元章 前列廖元宸、廖元章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煌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 設籍地為彰化縣○○鄉○○村○○路○○段000巷000號,有被繼承人 死亡時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暨本院依職權查調被繼承人之 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 棄繼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4-10-30

ULDV-113-司繼-1435-202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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