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廖利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8-01-0018546-0 1 30000
TPDV-113-除-1541-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