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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蘇尤如 債 務 人 廖穎哲 債 務 人 江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穎哲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江美 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21,284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 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廖穎哲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180,81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江美惠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25

TCDV-114-司促-4972-202502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穎哲 江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廖穎哲前就讀私立 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江美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40,0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廖穎哲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5, 27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江美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2-07

TCDV-114-司促-3114-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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